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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闭 三 维 仿 真 会 商 四 大 特 色 系 统 P D M S 项 目 管 理 系 统 D M S 二 三 维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T I O P S 管 线 一 体 化 系 统 T D R S 三 维 报 建 系 统 扫 描 二 维 码 关 注 公 众 号 | 搜 索 > T o g g l e n a v i g a t i o n 首 页 集 团 简 介 新 闻 动 态 党 团 建 设 组 织 结 构 优 秀 作 品 文 化 活 动 一 站 式 服 务 信 息 公 开 联 系 我 们 D r o p d o w n o n e t w o t h r e e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1 8 年 9 月 , 由 鞍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院 、 鞍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勘 测 设 计 院 两 家 事 转 企 单 位 及 先 前 转 企 的 鞍 山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、 鞍 山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共 四 家 公 司 组 成 。 2 0 2 1 年 3 月 采 用 “ 吸 收 合 并 ” 方 式 更 名 为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是 集 规 划 设 计 、 建 筑 设 计 、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、 招 投 标 代 理 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、 国 土 勘 测 、 工 程 总 承 包 ( E P C ) 、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工 程 设 计 集 团 。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1 8 年 9 月 , 由 鞍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院 、 鞍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勘 测 设 计 院 两 家 事 转 企 单 位 及 先 前 转 企 的 鞍 山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、 鞍 山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共 四 家 公 司 组 成 。 2 0 2 1 年 3 月 采 用 “ 吸 收 合 并 ” 方 式 更 名 为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是 集 规 划 设 计 、 建 筑 设 计 、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、 招 投 标 代 理 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、 国 土 勘 测 、 工 程 总 承 包 ( E P C ) 、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工 程 设 计 集 团 。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鞍 山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1 8 年 9 月 , 由 鞍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院 、 鞍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勘 测 设 计 院 两 家 事 转 企 单 位 及 先 前 转 企 的 鞍 山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、 鞍 山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共 四 家 公 司 组 成 。 2 0 2 1 年 3 月 采 用 “ 吸 收 合 并 ” 方 式 更 名 为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。 是 集 规 划 设 计 、 建 筑 设 计 、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、 招 投 标 代 理 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、 国 土 勘 测 、 工 程 总 承 包 ( E P C ) 、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工 程 设 计 集 团 。 新 闻 动 态 查 看 更 多 受 权 发 布 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 0 2 4 / 8 / 8 征 求 对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、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的 决 定 的 意 见 中 共 中 央 召 开 党 外 人 士 座 谈 会 习 近 平 主 持 并 发 表 重 要 讲 话 2 0 2 4 / 8 / 8 习 近 平 就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推 动 机 关 党 建 高 质 量 发 展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2 0 2 4 / 8 / 8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拟 提 请 二 十 届 三 中 全 会 审 议 的 文 件 中 共 中 央 总 书 记 习 近 平 主 持 会 议 2 0 2 4 / 8 / 8 习 近 平 2 0 2 5 年 3 月 1 9 日 至 2 0 日 在 云 南 考 察 时 强 调 解 放 思 想 改 革 创 新 奋 发 进 取 真 抓 实 干 在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开 创 云 南 发 展 新 局 面 习 近 平 2 0 2 5 年 3 月 1 9 日 至 2 0 日 在 云 南 考 察 时 强 调 解 放 思 想 改 革 创 新 奋 发 进 取 真 抓 实 干 在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开 创 云 南 发 展 新 局 面 中 共 中 央 总 书 记 、 国 家 主 席 、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习 近 平 2 0 2 5 年 3 月 1 9 日 至 2 0 日 在 云 南 考 察 时 强 调 , 云 南 要 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和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的 战 略 部 署 , 完 整 准 确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,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工 作 总 基 调 , 着 力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, 解 放 思 想 、 改 革 创 新 , 奋 发 进 取 、 真 抓 实 干 , 在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开 创 云 南 发 展 新 局 面 。 3 月 1 9 日 至 2 0 日 , 习 近 平 在 云 南 省 委 书 记 王 宁 和 省 长 王 予 波 陪 同 下 , 先 后 到 丽 江 、 昆 明 等 地 考 察 调 研 。 1 9 日 下 午 , 习 近 平 来 到 丽 江 现 代 花 卉 产 业 园 。 在 展 厅 , 他 察 看 玫 瑰 、 马 蹄 莲 鲜 切 花 品 种 展 示 , 听 取 云 南 花 卉 产 业 发 展 情 况 介 绍 。 在 玫 瑰 花 种 植 区 , 他 了 解 智 能 温 室 无 土 栽 培 技 术 , 同 现 场 村 民 、 技 术 人 员 亲 切 交 谈 。 他 还 来 到 玫 瑰 花 分 级 包 装 生 产 线 , 察 看 筛 选 、 分 级 到 包 装 、 发 货 的 全 流 程 , 对 鲜 切 花 通 过 物 流 及 时 外 销 表 示 肯 定 。 习 近 平 指 出 , 云 南 花 卉 产 业 前 景 广 阔 , 要 着 眼 全 产 业 链 , 从 种 业 端 、 种 植 端 、 市 场 端 不 断 深 耕 细 作 , 让 这 一 “ 美 丽 产 业 ” 成 为 造 福 群 众 的 “ 幸 福 产 业 ” 。 丽 江 古 城 有 8 0 0 多 年 历 史 , 被 列 入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。 一 场 春 雪 过 后 , 丽 江 游 人 如 织 。 习 近 平 来 到 这 里 , 详 细 了 解 古 城 营 建 历 史 、 纳 西 族 民 居 特 色 和 当 地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利 用 、 推 动 文 旅 融 合 发 展 等 情 况 。 居 民 和 游 客 见 到 总 书 记 十 分 兴 奋 , 争 相 问 好 , 有 的 还 弹 奏 乐 器 、 载 歌 载 舞 欢 迎 总 书 记 。 习 近 平 频 频 与 大 家 互 动 交 流 , 了 解 商 铺 经 营 状 况 和 游 客 感 受 。 他 要 求 当 地 处 理 好 保 护 和 发 展 的 关 系 , 让 这 座 美 丽 的 古 城 焕 发 新 的 光 彩 。 古 城 内 的 木 氏 土 司 府 衙 署 见 证 了 西 南 地 区 各 民 族 交 往 交 流 交 融 的 历 史 。 习 近 平 察 看 木 府 主 要 建 筑 , 参 观 纳 西 族 东 巴 文 化 研 究 成 果 展 示 。 他 强 调 , 要 保 护 利 用 好 木 府 这 样 的 重 要 文 化 地 标 , 保 护 传 承 好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, 引 导 各 族 群 众 自 觉 铸 牢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体 意 识 , 不 断 推 进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体 建 设 。 离 开 时 , 许 多 居 民 和 游 客 围 拢 过 来 为 总 书 记 送 行 。 习 近 平 激 励 大 家 说 , 丽 江 有 美 丽 风 光 , 有 特 色 文 化 , 有 很 高 知 名 度 , 一 定 能 走 出 一 条 持 续 健 康 的 文 旅 发 展 之 路 。 他 祝 愿 丽 江 人 民 的 生 活 如 同 纳 西 族 的 “ 和 ” 姓 一 样 , 幸 福 安 康 、 和 和 美 美 。 2 0 日 上 午 , 习 近 平 听 取 云 南 省 委 和 省 政 府 工 作 汇 报 , 对 云 南 各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绩 给 予 肯 定 , 对 下 一 步 工 作 提 出 要 求 。 习 近 平 指 出 , 推 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是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重 点 工 作 。 各 地 资 源 禀 赋 、 基 础 条 件 等 不 同 , 抓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, 遵 循 经 济 规 律 , 突 出 自 身 特 色 。 云 南 要 以 科 技 创 新 为 引 领 做 强 做 优 做 大 资 源 型 产 业 , 积 极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未 来 产 业 。 要 加 快 发 展 高 原 特 色 农 业 和 文 旅 产 业 , 促 进 产 业 增 值 、 企 业 增 效 、 群 众 增 收 。 要 积 极 探 索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, 有 序 承 接 产 业 梯 度 转 移 。 习 近 平 强 调 , 云 南 区 位 条 件 独 特 , 要 积 极 推 进 高 水 平 对 外 开 放 , 建 设 面 向 南 亚 东 南 亚 辐 射 中 心 。 要 高 质 量 建 设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, 加 强 交 通 物 流 、 能 源 、 数 字 信 息 等 大 通 道 建 设 , 使 各 类 开 放 平 台 成 为 经 济 发 展 的 增 长 点 。 要 拓 展 与 周 边 国 家 的 经 济 、 科 技 、 人 才 、 医 疗 、 文 化 等 交 流 合 作 , 让 高 质 量 共 建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可 感 可 及 。 习 近 平 指 出 , 云 南 生 态 地 位 重 要 , 要 坚 定 不 移 走 生 态 优 先 、 绿 色 发 展 之 路 , 筑 牢 我 国 西 南 生 态 安 全 屏 障 。 要 健 全 以 国 家 公 园 为 主 体 的 自 然 保 护 地 体 系 , 加 强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和 修 复 , 持 续 开 展 石 漠 化 、 水 土 流 失 及 小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。 要 加 强 国 土 空 间 用 途 管 制 与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衔 接 , 扎 实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污 染 防 治 和 重 点 湖 泊 环 境 治 理 。 习 近 平 强 调 , 云 南 民 族 众 多 , 要 加 强 边 疆 民 族 地 区 治 理 , 拓 宽 各 民 族 全 方 位 嵌 入 的 实 践 路 径 , 深 入 推 进 新 时 代 兴 边 富 民 行 动 , 切 实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、 边 疆 稳 固 。 习 近 平 指 出 , 党 的 领 导 是 事 业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。 看 一 个 地 方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建 设 水 平 高 不 高 ,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就 是 看 政 治 生 态 好 不 好 。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要 切 实 履 行 管 党 治 党 责 任 , 作 风 正 派 、 公 道 处 事 , 以 自 身 模 范 行 动 推 动 政 治 生 态 持 续 净 化 。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加 强 党 员 、 干 部 教 育 管 理 , 严 肃 查 处 各 种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, 让 歪 风 邪 气 没 有 市 场 。 党 中 央 已 经 部 署 在 全 党 开 展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学 习 教 育 ,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广 大 党 员 、 干 部 要 自 觉 增 强 学 习 教 育 的 责 任 感 紧 迫 感 , 联 系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形 势 任 务 , 联 系 本 地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这 些 年 抓 作 风 建 设 的 具 体 实 践 , 进 一 步 吃 透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精 神 , 把 握 相 关 纪 律 处 分 条 规 , 为 查 摆 问 题 、 集 中 整 治 打 牢 思 想 政 治 基 础 。 要 把 正 风 肃 纪 反 腐 贯 通 起 来 , 引 导 广 大 党 员 、 干 部 自 觉 遵 规 守 纪 、 大 胆 干 事 创 业 。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、 中 央 办 公 厅 主 任 蔡 奇 陪 同 考 察 。 何 立 峰 及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陪 同 考 察 。 3 月 2 0 日 上 午 , 习 近 平 在 昆 明 亲 切 接 见 驻 昆 明 部 队 上 校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和 基 层 先 进 模 范 、 文 职 人 员 代 表 , 代 表 党 中 央 和 中 央 军 委 向 驻 昆 明 部 队 全 体 官 兵 致 以 诚 挚 问 候 , 并 同 大 家 合 影 留 念 。 2 0 2 5 / 0 3 / 2 8 鞍 山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第 三 章 优 化 政 务 环 境 第 四 章 优 化 法 治 环 境 第 五 章 优 化 人 文 环 境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持 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规 范 公 权 力 行 使 , 依 法 平 等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, 根 据 国 务 院 《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《 辽 宁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等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,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, 适 用 本 条 例 。 本 条 例 所 称 营 商 环 境 , 是 指 企 业 等 市 场 主 体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所 涉 及 的 体 制 机 制 性 因 素 和 条 件 。 第 三 条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应 当 遵 循 市 场 化 、 法 治 化 、 国 际 化 的 要 求 ,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、 公 平 公 正 、 诚 实 守 信 、 优 化 服 务 、 廉 洁 高 效 和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, 以 市 场 主 体 需 求 为 导 向 , 以 深 刻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为 核 心 ,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、 强 化 协 同 联 动 、 完 善 法 治 保 障 , 对 标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,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投 资 兴 业 营 造 稳 定 、 公 平 、 透 明 、 可 预 期 的 良 好 环 境 。 第 四 条 市 、 县 ( 含 县 级 市 、 区 , 下 同 )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领 导 , 建 立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综 合 协 调 机 制 , 统 筹 指 导 、 协 调 推 进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, 研 究 解 决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。 第 五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( 以 下 简 称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)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的 组 织 指 导 、 统 筹 协 调 、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。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, 共 同 做 好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。 第 六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, 建 立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激 励 机 制 , 对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依 照 国 家 、 省 和 市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。 第 七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、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及 时 、 准 确 宣 传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措 施 以 及 经 验 成 果 , 依 法 曝 光 营 商 环 境 的 反 面 典 型 案 例 , 营 造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良 好 氛 围 。 第 八 条 市 场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经 营 自 主 权 , 知 悉 法 律 、 政 策 和 监 督 、 服 务 等 情 况 的 权 利 。 对 依 法 应 当 由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决 策 的 各 类 事 项 ,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。 市 场 主 体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, 恪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商 业 道 德 , 诚 实 守 信 、 公 平 竞 争 , 履 行 安 全 、 质 量 、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、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法 定 义 务 , 在 国 际 经 贸 活 动 中 遵 循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, 依 法 接 受 行 政 机 关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。 第 二 章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第 九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,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。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以 外 的 行 业 、 领 域 ,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均 可 依 法 平 等 进 入 。 第 十 条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简 化 市 场 主 体 开 办 程 序 , 除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等 另 有 规 定 的 , 自 受 理 市 场 主 体 设 立 申 请 起 到 办 结 , 不 得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优 化 市 场 主 体 注 销 办 理 流 程 , 精 简 申 请 材 料 、 压 缩 办 理 时 间 、 降 低 注 销 成 本 。 对 设 立 后 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无 债 权 债 务 的 市 场 主 体 , 按 照 简 易 程 序 办 理 注 销 。 对 有 债 权 债 务 的 市 场 主 体 , 在 债 权 债 务 依 法 解 决 后 及 时 办 理 注 销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企 业 破 产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, 依 法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破 产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有 关 问 题 。 第 十 一 条 对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, 以 及 实 施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指 导 价 的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项 目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, 财 政 、 发 改 等 部 门 每 年 应 当 依 法 核 定 , 并 在 政 府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清 单 目 录 。 对 清 单 目 录 之 外 、 擅 自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、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、 越 权 收 费 、 重 复 收 费 的 , 市 场 主 体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, 并 可 以 向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。 第 十 二 条 作 为 办 理 行 政 审 批 条 件 的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应 当 有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依 据 ; 没 有 依 据 的 , 不 得 作 为 办 理 行 政 审 批 的 条 件 。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明 确 办 理 法 定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的 条 件 、 流 程 、 时 限 、 收 费 标 准 ,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。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与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存 在 利 益 关 联 , 不 得 为 市 场 主 体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; 除 法 定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外 , 不 得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接 受 中 介 服 务 。 行 政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、 主 管 的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举 办 的 企 业 不 得 开 展 与 本 机 关 所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,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中 需 要 委 托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技 术 性 服 务 的 , 应 当 通 过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择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, 并 自 行 承 担 服 务 费 用 , 不 得 转 嫁 给 市 场 主 体 承 担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惩 戒 和 淘 汰 机 制 ,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收 费 、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或 者 报 告 、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、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等 行 为 ; 建 立 健 全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体 系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,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相 关 信 用 状 况 和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。 第 十 三 条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应 当 建 立 诚 信 承 诺 和 自 律 公 约 制 度 , 规 范 会 员 行 为 ,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信 息 、 咨 询 、 宣 传 培 训 、 市 场 拓 展 、 权 益 保 护 、 纠 纷 处 理 等 服 务 , 维 护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; 建 立 会 员 信 用 档 案 , 开 展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监 管 。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不 得 对 已 取 消 的 资 格 资 质 变 相 认 定 , 不 得 违 法 违 规 向 会 员 收 费 、 开 展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或 者 强 制 培 训 , 不 得 干 扰 市 场 主 体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损 害 市 场 主 体 权 益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与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建 立 常 态 化 沟 通 机 制 。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会 员 的 诉 求 , 反 映 侵 害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, 依 法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; 协 助 政 府 制 定 和 实 施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、 产 业 政 策 措 施 ; 协 助 政 府 开 展 政 策 解 读 、 招 商 引 资 、 市 场 开 拓 、 信 息 交 流 、 人 才 培 训 等 工 作 。 第 十 四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公 用 企 业 运 营 的 监 督 管 理 , 推 动 公 用 企 业 合 理 确 定 其 产 品 、 服 务 价 格 , 提 升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水 平 。 供 电 、 供 水 、 供 热 、 供 气 、 通 信 等 公 用 企 业 ,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依 法 依 规 确 定 的 收 费 范 围 、 收 费 标 准 、 服 务 标 准 和 服 务 时 限 等 内 容 , 简 化 报 装 手 续 、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、 降 低 报 装 成 本 ,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安 全 、 便 捷 、 稳 定 和 价 格 合 理 的 服 务 , 不 得 以 指 定 交 易 、 拖 延 服 务 等 方 式 强 迫 市 场 主 体 接 受 不 合 理 条 件 ,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收 取 不 合 理 费 用 。 第 十 五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激 励 措 施 ,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优 质 融 资 服 务 。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应 当 优 先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科 技 创 新 型 企 业 发 展 , 根 据 实 际 编 制 融 资 担 保 目 录 , 明 确 项 目 类 别 、 材 料 清 单 、 办 理 流 程 和 费 用 标 准 ,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鼓 励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和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提 高 信 用 良 好 的 市 场 主 体 的 抵 押 物 折 扣 率 , 降 低 融 资 担 保 评 估 费 用 。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增 加 对 民 营 企 业 、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信 贷 投 放 , 建 立 小 微 企 业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, 合 理 增 加 中 长 期 贷 款 和 信 用 贷 款 支 持 , 缩 短 贷 款 审 批 时 间 。 第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贷 款 业 务 时 不 得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: ( 一 )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授 信 条 件 ; ( 二 ) 针 对 民 营 企 业 、 中 小 微 企 业 设 置 歧 视 性 门 槛 ; ( 三 ) 强 制 约 定 将 企 业 的 部 分 贷 款 转 为 存 款 或 理 财 产 品 等 。 第 十 七 条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, 提 高 服 务 收 费 透 明 度 , 不 得 违 规 向 服 务 对 象 收 取 不 合 理 费 用 或 者 变 相 收 费 。 第 十 八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市 场 主 体 产 权 依 法 保 护 制 度 , 运 用 互 联 网 、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等 手 段 , 通 过 源 头 追 溯 、 实 时 监 测 、 在 线 识 别 等 方 式 , 加 强 域 内 自 主 品 牌 和 新 业 态 、 新 领 域 创 新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,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与 维 权 援 助 机 制 , 加 大 对 反 复 侵 权 、 恶 意 侵 权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。 知 识 产 权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平 台 ,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评 估 和 质 押 融 资 。 第 十 九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的 用 地 单 位 可 以 凭 国 有 土 地 划 拨 决 定 书 、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有 关 土 地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及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。 第 二 十 条 鼓 励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, 通 过 厂 房 加 层 、 厂 区 改 造 、 内 部 用 地 整 理 等 途 径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。 在 符 合 规 划 、 不 改 变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, 现 有 工 业 用 地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和 增 加 容 积 率 的 , 不 再 增 收 土 地 价 款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安 、 税 务 、 社 保 和 海 关 等 部 门 应 当 整 合 设 立 登 记 、 印 章 制 作 、 发 票 申 领 、 社 保 登 记 等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开 办 事 项 , 推 动 涉 证 照 业 务 与 营 业 执 照 多 证 合 一 。 推 动 市 场 主 体 年 度 报 告 涉 及 社 保 、 市 场 监 管 、 税 务 、 海 关 等 事 项 的 “ 多 报 合 一 ” 制 度 。 市 场 主 体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涉 及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已 有 的 信 息 ,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共 享 , 市 场 主 体 无 需 重 复 提 交 。 第 三 章 优 化 政 务 环 境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中 应 当 坚 持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、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的 原 则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全 省 统 一 标 准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办 事 指 南 , 明 确 服 务 事 项 名 称 、 设 定 依 据 、 申 请 条 件 、 申 请 材 料 、 办 理 程 序 和 办 结 时 限 等 内 容 , 细 化 量 化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, 压 缩 自 由 裁 量 权 , 推 进 同 一 事 项 实 行 无 差 别 受 理 、 同 标 准 办 理 。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办 事 指 南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、 移 动 终 端 、 线 下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等 渠 道 发 布 。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, 应 当 同 步 更 新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统 一 规 范 、 减 少 环 节 、 优 化 程 序 、 高 效 便 捷 的 要 求 , 全 面 实 行 政 务 服 务 和 公 共 服 务 “ 马 上 办 、 网 上 办 、 就 近 办 、 一 次 办 ” 工 作 机 制 , 推 动 一 般 事 项 不 见 面 、 复 杂 事 项 一 次 办 ,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效 能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的 线 下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, 实 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集 中 办 理 。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预 约 办 理 、 预 审 咨 询 、 一 次 性 告 知 、 限 时 办 结 和 前 台 综 合 受 理 、 后 台 分 类 办 理 、 统 一 窗 口 出 件 等 制 度 , 实 行 “ 一 窗 通 办 ” 。 对 于 依 法 不 需 要 现 场 踏 勘 、 现 场 核 查 、 技 术 审 查 、 听 证 论 证 、 集 体 讨 论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, 应 当 在 窗 口 受 理 后 直 接 办 结 。 进 驻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合 理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, 并 对 服 务 窗 口 的 办 理 事 项 充 分 授 权 。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工 作 人 员 履 职 能 力 培 训 ,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。 在 公 布 的 办 公 时 间 内 ,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提 供 政 务 服 务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推 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网 上 受 理 、 办 理 、 反 馈 、 查 询 。 对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属 于 兜 底 性 质 的 “ 其 他 材 料 ” 、 “ 有 关 材 料 ” 应 当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, 不 能 明 确 且 不 会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,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; 能 够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和 网 络 核 验 获 取 的 材 料 ,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; 前 序 环 节 已 经 收 取 的 材 料 ,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重 复 提 供 。 申 请 人 通 过 线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, 除 法 律 、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, 不 得 要 求 提 交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。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、 有 关 部 门 、 基 层 便 民 服 务 窗 口 已 经 受 理 的 事 项 , 不 得 另 行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填 网 上 流 程 。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》 规 定 的 电 子 签 名 与 手 写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; 电 子 印 章 与 实 物 印 章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; 电 子 证 照 与 实 体 证 照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,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相 关 部 门 已 经 建 立 电 子 印 章 系 统 的 , 应 当 实 现 互 认 互 通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村 ( 居 ) 民 委 员 会 设 立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( 窗 口 ) , 公 示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和 办 事 指 南 , 为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就 近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提 供 便 利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下 放 或 者 委 托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应 当 总 体 谋 划 、 科 学 设 计 , 并 充 分 考 量 承 接 ( 受 托 ) 单 位 的 承 接 能 力 。 下 放 ( 委 托 )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下 放 ( 委 托 ) 工 作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继 续 实 施 、 变 相 恢 复 已 经 取 消 或 者 下 放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持 续 优 化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, 及 时 清 理 与 许 可 目 的 不 相 适 应 和 非 必 要 的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。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自 行 增 设 许 可 条 件 和 许 可 环 节 , 不 得 将 法 定 许 可 依 据 之 外 的 非 强 制 性 标 准 作 为 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和 依 据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证 明 事 项 应 当 有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依 据 。 设 定 证 明 事 项 , 应 当 坚 持 确 有 必 要 、 从 严 控 制 的 原 则 。 对 通 过 法 定 证 照 、 法 定 文 书 、 书 面 告 知 承 诺 、 政 府 部 门 内 部 核 查 和 部 门 间 核 查 、 网 络 核 验 、 合 同 凭 证 等 能 够 办 理 , 能 够 被 其 他 材 料 涵 盖 或 者 替 代 , 以 及 开 具 单 位 无 法 调 查 核 实 的 , 不 得 设 定 证 明 事 项 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公 布 证 明 事 项 清 单 , 逐 项 列 明 设 定 依 据 、 索 要 单 位 、 开 具 单 位 、 办 理 指 南 等 。 清 单 之 外 , 政 府 部 门 、 公 用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索 要 证 明 。 各 部 门 之 间 应 当 加 强 证 明 的 互 认 共 享 , 避 免 重 复 索 要 证 明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市 推 行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。 除 直 接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、 公 共 安 全 、 金 融 安 全 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和 人 身 健 康 、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外 , 申 请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承 诺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的 ,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直 接 作 出 决 定 。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 定 权 责 , 制 定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和 办 事 指 南 ,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, 定 期 对 承 诺 人 履 行 承 诺 的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, 将 承 诺 人 履 行 承 诺 情 况 纳 入 本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。 承 诺 人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,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。 第 三 十 条 除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事 项 外 , 办 理 其 他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时 ,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关 键 性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,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; 当 场 予 以 办 结 , 可 以 不 再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。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欠 缺 的 申 请 材 料 影 响 实 质 性 审 核 的 , 经 申 请 人 主 动 申 请 并 签 订 承 诺 书 , 办 理 部 门 应 当 先 予 收 件 ,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齐 、 补 正 、 更 正 的 全 部 材 料 和 期 限 ; 非 关 键 性 申 报 材 料 有 欠 缺 或 者 存 在 瑕 疵 , 不 影 响 实 质 性 审 核 的 , 经 书 面 承 诺 在 办 理 部 门 作 出 决 定 前 补 齐 补 正 的 , 办 理 部 门 应 当 先 予 受 理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完 善 政 务 信 息 归 集 、 共 享 、 交 换 和 应 用 机 制 , 优 化 政 务 流 程 。 政 务 服 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统 一 的 规 定 和 标 准 , 向 市 、 县 政 务 数 据 主 管 部 门 归 集 数 据 , 实 现 政 务 数 据 的 共 享 交 换 和 开 放 应 用 。 在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、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事 项 时 , 应 当 优 先 应 用 政 务 共 享 数 据 。 可 以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的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, 不 得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重 复 提 交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完 善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的 政 策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制 度 。 出 台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规 、 规 章 、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符 合 公 开 条 件 的 政 策 措 施 , 制 定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, 并 通 过 全 市 统 一 的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平 台 、 网 上 政 务 平 台 、 移 动 客 户 端 、 自 助 终 端 等 渠 道 予 以 公 开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优 化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事 流 程 , 精 简 办 理 环 节 , 压 缩 办 理 时 限 ,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。 不 动 产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一 般 登 记 、 抵 押 登 记 业 务 时 , 在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情 况 下 ,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,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法 定 登 记 要 件 以 外 的 材 料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税 务 、 社 保 、 医 保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部 门 和 机 构 在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, 应 当 为 市 场 主 体 缴 纳 税 费 提 供 下 列 便 利 措 施 : ( 一 ) 推 动 社 保 、 医 保 、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税 费 合 并 申 报 及 缴 纳 , 减 少 市 场 主 体 缴 纳 次 数 和 办 理 时 间 ; ( 二 ) 大 力 推 进 税 费 事 项 网 上 办 、 掌 上 办 , 拓 展 非 接 触 式 办 税 缴 费 服 务 ; ( 三 ) 简 化 增 值 税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报 程 序 , 在 法 定 要 求 外 原 则 上 不 再 设 置 流 转 环 节 ; ( 四 ) 充 分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, 及 时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纳 税 提 醒 和 风 险 提 示 ; ( 五 ) 推 行 区 块 链 发 票 和 缴 费 凭 证 、 增 值 税 电 子 专 用 发 票 以 及 其 他 电 子 票 据 、 凭 证 的 广 泛 使 用 ; ( 六 ) 推 动 智 慧 税 收 大 数 据 建 设 , 探 索 涉 税 服 务 事 项 异 地 通 办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、 投 资 规 模 等 分 类 规 范 投 资 审 批 程 序 , 精 简 审 批 要 件 , 简 化 技 术 审 查 事 项 , 强 化 项 目 决 策 与 用 地 、 规 划 等 建 设 条 件 落 实 的 协 同 , 实 行 与 相 关 审 批 在 线 并 联 办 理 。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优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( 不 包 括 特 殊 工 程 和 交 通 、 水 利 、 能 源 等 领 域 的 重 大 工 程 ) 审 批 流 程 , 推 行 并 联 审 批 、 联 合 勘 验 、 联 合 测 绘 、 联 合 审 图 、 联 合 验 收 等 方 式 ,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, 提 高 审 批 效 能 。 第 四 章 优 化 法 治 环 境 第 三 十 六 条 制 定 与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政 府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, 应 当 采 取 实 地 调 研 、 座 谈 会 、 论 证 会 、 听 证 会 等 形 式 , 公 开 征 求 、 合 理 采 纳 市 场 主 体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,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制 度 , 评 估 对 市 场 竞 争 的 影 响 , 防 止 排 除 、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。 市 场 主 体 认 为 前 款 规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政 府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存 在 妨 碍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、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的 , 可 以 向 制 定 机 关 、 备 案 审 查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审 查 建 议 。 制 定 机 关 、 备 案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, 并 及 时 向 审 查 建 议 人 反 馈 。 对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政 府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, 制 定 机 关 应 当 定 期 开 展 评 估 和 清 理 。 发 现 存 在 妨 碍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、 侵 害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的 ,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制 定 与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,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, 确 定 是 否 为 市 场 主 体 留 出 必 要 的 适 应 调 整 期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、 合 理 把 握 规 章 、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的 出 台 节 奏 , 全 面 评 估 政 策 效 果 , 避 免 因 政 策 叠 加 或 者 相 互 不 协 调 对 市 场 主 体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运 用 互 联 网 、 云 计 算 、 大 数 据 、 区 块 链 等 技 术 手 段 , 加 强 监 管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和 关 联 整 合 , 推 行 以 远 程 监 管 、 移 动 监 管 、 预 警 防 控 为 特 征 的 非 现 场 监 管 , 提 升 监 管 的 精 准 化 、 智 能 化 水 平 。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,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, 并 编 制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计 划 ,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。 经 批 准 的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计 划 ,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; 未 经 批 准 的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, 不 得 开 展 。 同 一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同 一 市 场 主 体 的 执 法 检 查 ,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一 次 ; 同 一 系 统 的 上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已 对 同 一 市 场 主 体 执 法 检 查 的 , 下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不 得 再 次 检 查 。 多 个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同 一 市 场 主 体 提 出 执 法 检 查 计 划 的 , 由 同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协 调 , 明 确 一 个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实 行 联 合 检 查 。 对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、 安 全 生 产 、 公 共 安 全 、 环 境 保 护 等 直 接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 的 随 机 检 查 , 以 及 国 家 、 省 、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临 时 部 署 的 执 法 检 查 ,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规 范 开 展 , 检 查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向 本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执 法 标 准 , 依 法 制 定 自 由 裁 量 指 导 规 范 , 合 理 确 定 裁 量 范 围 、 种 类 和 幅 度 , 依 法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。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情 节 较 轻 且 能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, 应 当 先 责 令 改 正 , 进 行 教 育 、 告 诫 、 引 导 , 从 轻 、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行 政 处 罚 。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市 场 主 体 做 出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和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、 非 法 财 物 , 以 及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、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等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,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1 5 日 内 向 本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。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案 件 外 ,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在 提 请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决 定 前 , 应 当 经 过 合 法 性 审 查 。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在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和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, 法 律 、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第 四 十 条 行 政 执 法 中 应 当 推 广 运 用 说 服 教 育 、 劝 导 示 范 、 行 政 指 导 等 非 强 制 性 手 段 , 依 法 慎 重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。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,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采 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; 依 法 需 要 采 取 上 述 强 制 措 施 的 ,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时 限 通 知 家 属 。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需 要 对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采 取 查 封 、 扣 押 、 冻 结 等 强 制 措 施 的 , 不 得 明 显 超 标 的 额 、 超 范 围 、 超 时 限 查 封 、 扣 押 、 冻 结 涉 案 财 物 , 并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对 市 场 主 体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不 利 影 响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、 司 法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调 解 、 仲 裁 、 行 政 裁 决 、 行 政 复 议 、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,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。 能 够 依 法 直 接 处 理 或 者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化 解 纠 纷 的 ,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, 不 得 拒 绝 申 请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快 推 进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, 为 公 众 提 供 覆 盖 城 乡 、 便 捷 高 效 、 均 等 普 惠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。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, 司 法 行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提 供 法 律 维 权 服 务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建 设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试 点 示 范 区 ,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、 行 政 、 经 济 、 技 术 、 社 会 治 理 等 手 段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。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、 行 政 保 护 力 度 ,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执 法 的 衔 接 机 制 ,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侵 犯 商 标 、 著 作 权 、 专 利 、 商 业 秘 密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违 法 行 为 。 负 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行 政 执 法 力 度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负 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新 业 态 保 护 机 制 , 开 展 新 型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试 点 , 完 善 互 联 网 信 息 等 数 字 知 识 产 权 财 产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, 积 极 探 索 推 进 互 联 网 、 云 计 算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大 数 据 、 新 商 业 模 式 、 体 育 赛 事 转 播 等 重 点 产 业 领 域 及 其 关 键 技 术 环 节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全 面 依 法 平 等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, 推 进 民 事 诉 讼 繁 简 分 流 机 制 改 革 , 完 善 执 行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, 提 升 审 判 执 行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, 及 时 审 结 案 件 。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完 善 执 行 联 动 机 制 , 加 强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协 作 , 健 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、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查 询 市 场 主 体 的 身 份 、 财 产 、 交 易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, 协 助 人 民 法 院 查 找 被 执 行 人 ,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实 施 网 络 查 控 和 处 置 , 切 实 解 决 执 行 难 。 对 涉 及 犯 罪 的 民 营 企 业 投 资 人 , 在 当 事 人 服 刑 期 间 依 法 保 障 其 行 使 财 产 权 利 等 民 事 权 利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: ( 一 ) 干 预 工 程 建 设 、 采 购 或 者 对 合 作 者 的 自 由 选 择 ; ( 二 ) 滥 用 权 力 袒 护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; ( 三 ) 借 用 市 场 主 体 财 物 , 占 用 依 法 应 当 划 拨 给 市 场 主 体 的 拨 款 以 及 依 法 应 当 退 还 市 场 主 体 的 税 金 、 收 费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补 助 资 金 等 ; ( 四 )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参 加 各 类 社 会 团 体 , 缴 纳 会 费 、 活 动 经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; ( 五 ) 未 遵 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, 强 制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评 比 、 达 标 、 升 级 、 评 优 以 及 鉴 定 、 考 试 等 活 动 ; ( 六 )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接 受 有 偿 宣 传 , 征 订 报 刊 、 图 书 、 音 像 资 料 ; ( 七 )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购 买 指 定 商 品 , 接 受 指 定 服 务 , 向 市 场 主 体 索 要 产 品 或 者 强 行 低 价 购 买 产 品 ; ( 八 )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接 受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的 培 训 ; ( 九 ) 限 制 或 者 变 相 限 制 符 合 准 入 条 件 的 市 场 主 体 参 与 招 投 标 采 购 活 动 ; ( 十 )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无 偿 或 者 廉 价 提 供 劳 务 以 及 无 偿 占 用 市 场 主 体 财 物 ; ( 十 一 ) 将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转 化 为 有 偿 服 务 ; ( 十 二 ) 侵 害 市 场 主 体 知 识 产 权 , 或 者 未 经 市 场 主 体 允 许 , 公 开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商 业 秘 密 的 信 息 ; ( 十 三 )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的 金 融 借 款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, 或 者 以 市 场 主 体 名 义 借 款 给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使 用 ; ( 十 四 )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在 接 受 有 关 专 项 性 、 阶 段 性 监 督 检 查 时 暂 停 法 律 、 法 规 许 可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; ( 十 五 ) 向 市 场 主 体 摊 派 、 索 要 赞 助 以 及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捐 赠 捐 献 、 参 加 商 业 保 险 ; ( 十 六 ) 其 他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或 者 侵 害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指 导 、 提 示 市 场 主 体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: ( 一 ) 发 布 一 般 性 的 指 导 意 见 或 者 提 出 具 体 指 导 建 议 ; ( 二 ) 制 定 、 发 布 相 关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; ( 三 ) 对 于 市 场 主 体 容 易 疏 漏 的 相 关 事 项 , 通 过 发 送 提 示 信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提 醒 ; ( 四 ) 对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规 劝 、 约 谈 。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强 制 市 场 主 体 采 用 前 款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或 者 强 制 约 谈 企 业 负 责 人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监 督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处 理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, 制 定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投 诉 举 报 办 法 , 对 投 诉 举 报 实 行 统 一 受 理 、 首 办 负 责 、 按 责 转 办 、 跟 踪 督 办 、 限 期 办 结 等 制 度 ,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投 诉 举 报 人 反 馈 。 依 法 应 当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的 ,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移 交 。 投 诉 举 报 人 弄 虚 作 假 、 捏 造 事 实 ,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,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行 为 作 为 失 信 记 录 , 录 入 本 市 公 告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, 纳 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。 拓 展 群 众 诉 求 办 理 平 台 受 理 营 商 环 境 投 诉 举 报 功 能 , 定 期 公 开 投 诉 举 报 办 理 情 况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开 展 营 商 环 境 监 督 工 作 ,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: ( 一 ) 组 织 开 展 明 察 暗 访 、 督 查 、 专 项 检 查 ; ( 二 )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, 开 展 调 查 、 协 调 , 调 取 有 关 资 料 ; ( 三 )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督 查 ; ( 四 ) 约 谈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; ( 五 ) 通 报 、 曝 光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典 型 案 例 ; ( 六 )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的 部 门 、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追 责 ; ( 七 )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方 式 。 第 五 十 条 营 商 环 境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营 商 环 境 监 督 员 制 度 ,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、 政 协 委 员 和 民 主 党 派 、 工 商 联 代 表 及 律 师 、 专 家 学 者 、 企 业 经 营 者 、 城 乡 居 民 代 表 等 担 任 营 商 环 境 监 督 员 , 协 助 开 展 营 商 环 境 监 督 工 作 。 第 五 章 优 化 人 文 环 境 第 五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诚 信 建 设 , 将 其 作 为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,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保 持 政 策 的 连 续 和 稳 定 , 依 法 作 出 的 规 划 、 行 政 决 定 等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; ( 二 ) 履 行 与 市 场 主 体 签 订 的 有 效 合 同 , 兑 现 以 会 议 纪 要 、 文 件 等 书 面 形 式 承 诺 的 合 法 优 惠 条 件 , 不 得 以 政 府 换 届 、 相 关 责 任 人 调 整 或 者 当 地 政 府 政 策 调 整 等 为 由 不 履 行 、 不 兑 现 , 或 者 迟 延 履 行 、 迟 延 兑 现 ; ( 三 ) 因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责 任 导 致 有 效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、 承 诺 的 合 法 优 惠 条 件 不 能 兑 现 , 给 市 场 主 体 造 成 损 失 的 ,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; ( 四 ) 因 国 家 利 益 、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事 由 需 要 改 变 规 划 、 行 政 决 定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、 承 诺 的 合 法 优 惠 条 件 的 ,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, 给 市 场 主 体 造 成 损 失 的 , 应 当 予 以 相 应 补 偿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需 要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的 , 应 当 与 市 场 主 体 签 订 书 面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协 议 , 并 依 法 纳 入 预 算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政 务 信 息 , 将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职 过 程 中 , 因 违 法 违 纪 被 司 法 判 决 、 行 政 处 罚 、 纪 律 处 分 、 问 责 处 理 等 信 息 纳 入 政 务 失 信 记 录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政 府 违 约 失 信 责 任 问 责 机 制 , 开 展 政 府 违 约 失 信 问 题 的 清 理 、 整 治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在 招 商 引 资 过 程 中 , 不 得 作 出 违 背 现 行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以 及 不 能 落 实 或 者 超 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职 权 职 能 范 围 的 政 策 承 诺 。 招 商 引 资 过 程 中 承 诺 的 投 资 条 件 , 应 当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体 现 并 执 行 。 招 商 引 资 成 果 应 当 在 政 府 网 站 公 开 ,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项 目 管 家 制 度 。 对 重 要 的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, 可 以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, 及 时 协 调 并 帮 助 解 决 项 目 审 批 、 建 设 和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, 帮 助 企 业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违 约 拖 欠 市 场 主 体 的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等 账 款 , 大 型 企 业 不 得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拖 欠 中 小 企 业 账 款 。 需 要 还 款 的 ,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与 市 场 主 体 签 订 书 面 还 款 协 议 , 并 依 法 纳 入 预 算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国 家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拖 欠 市 场 主 体 账 款 的 清 理 力 度 , 并 通 过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、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等 措 施 , 建 立 防 范 和 治 理 国 家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拖 欠 市 场 主 体 账 款 的 长 效 机 制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构 建 亲 清 政 商 关 系 , 建 立 政 企 沟 通 机 制 ,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听 取 有 关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意 见 建 议 ,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: ( 一 ) 在 官 方 网 站 、 官 方 微 博 和 微 信 公 众 号 与 企 业 交 流 ; ( 二 ) 组 织 企 业 家 座 谈 , 通 报 经 济 运 行 等 情 况 ; ( 三 ) 邀 请 企 业 家 开 展 调 研 , 了 解 行 业 发 展 现 状 ; ( 四 ) 组 织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参 加 旨 在 推 广 企 业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展 销 会 、 推 介 会 等 经 贸 交 流 活 动 ; ( 五 ) 组 织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政 策 宣 传 、 产 业 提 升 、 人 才 培 养 和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、 新 模 式 等 培 训 活 动 ; ( 六 ) 应 邀 参 加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举 办 的 座 谈 会 、 年 会 等 活 动 ; ( 七 ) 组 织 或 者 应 邀 参 加 旨 在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发 展 中 重 大 问 题 的 其 他 活 动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上 述 活 动 , 应 当 遵 守 住 宿 、 交 通 、 就 餐 等 公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, 不 得 接 受 馈 赠 。 第 五 十 五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企 业 家 队 伍 培 育 , 对 企 业 家 和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开 展 理 论 培 训 、 政 策 培 训 、 科 技 培 训 、 管 理 培 训 等 精 准 化 培 训 ; 树 立 优 秀 企 业 家 典 型 , 弘 扬 企 业 家 精 神 , 营 造 尊 重 企 业 家 价 值 、 鼓 励 企 业 家 创 新 、 发 挥 企 业 家 作 用 的 社 会 氛 围 。 第 五 十 六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加 强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、 共 享 和 应 用 。 依 法 保 护 信 用 主 体 权 益 , 建 立 健 全 信 用 信 息 异 议 处 理 修 复 机 制 。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泄 露 、 篡 改 信 用 信 息 或 者 利 用 信 用 信 息 谋 取 私 利 等 行 为 , 严 格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, 维 护 信 用 信 息 安 全 , 提 高 全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和 信 用 水 平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市 场 主 体 实 施 失 信 惩 戒 的 , 应 当 以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者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政 策 文 件 为 依 据 , 按 照 全 国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基 础 清 单 , 根 据 失 信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严 重 程 度 , 采 取 轻 重 适 度 的 惩 戒 措 施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市 场 主 体 需 求 制 定 实 施 人 才 培 养 、 开 发 、 引 进 、 流 动 、 评 价 、 激 励 、 服 务 、 保 障 等 政 策 , 吸 引 、 留 住 、 用 好 本 地 人 才 , 引 进 产 业 发 展 急 需 的 各 类 人 才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产 业 发 展 , 加 强 重 点 行 业 、 重 要 领 域 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人 才 培 养 开 发 , 引 导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及 其 他 人 才 在 本 地 就 业 创 业 。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高 层 次 人 才 、 高 技 能 人 才 引 进 具 体 措 施 , 在 住 房 、 医 疗 、 社 会 保 险 、 配 偶 安 置 、 子 女 入 托 入 学 、 赡 养 老 人 等 方 面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。 鼓 励 市 场 主 体 通 过 各 类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企 业 ,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落 实 人 才 政 策 。 市 场 主 体 自 行 培 养 、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、 高 技 能 人 才 , 经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,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服 务 保 障 。 第 五 十 九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培 育 新 就 业 形 态 , 支 持 市 场 主 体 采 用 灵 活 用 工 机 制 , 引 导 有 需 求 的 企 业 开 展 共 享 用 工 合 作 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联 合 调 解 工 作 机 制 , 畅 通 劳 动 者 维 权 渠 道 ,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加 强 内 部 集 体 协 商 制 度 建 设 , 加 大 监 督 执 法 力 度 , 依 法 保 护 劳 动 者 及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人 力 资 源 供 给 与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,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优 化 人 力 资 源 结 构 , 加 强 劳 动 者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, 完 善 劳 动 者 失 业 保 障 和 就 业 服 务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程 序 ,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取 消 水 平 评 价 类 技 能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, 推 行 社 会 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认 定 。 第 六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体 制 机 制 , 加 强 人 才 大 数 据 建 设 , 建 立 人 才 区 块 链 支 撑 平 台 、 人 才 大 数 据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和 安 全 管 理 平 台 , 提 升 人 才 服 务 业 的 精 准 服 务 能 力 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实 施 急 需 职 业 和 工 种 的 人 才 培 养 开 发 计 划 , 构 建 技 能 人 才 “ 终 身 培 训 体 系 ” , 培 育 技 艺 精 湛 、 门 类 齐 全 、 结 构 合 理 、 素 质 优 良 的 “ 钢 城 工 匠 ” 。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建 立 首 席 技 师 制 度 , 完 善 首 席 技 师 认 定 、 聘 用 和 考 核 等 机 制 。 第 六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提 高 城 市 治 理 能 力 , 提 升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、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和 城 市 竞 争 力 , 保 障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、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, 为 建 设 宜 人 宜 居 宜 业 的 现 代 化 城 市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: ( 一 ) 促 进 文 化 繁 荣 发 展 , 丰 富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, 推 动 文 化 资 源 整 合 共 享 , 提 高 文 化 开 放 与 包 容 度 , 营 造 尊 重 和 鼓 励 创 新 、 亲 商 安 商 富 商 的 文 化 氛 围 ; ( 二 )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, 构 建 绿 色 产 业 体 系 , 倡 导 绿 色 生 活 方 式 , 加 快 绿 色 生 态 屏 障 建 设 ,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修 复 , 建 设 低 碳 循 环 、 节 水 节 能 、 持 续 发 展 的 绿 色 城 市 ; ( 三 ) 推 进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, 深 化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创 新 应 用 , 推 动 信 息 技 术 与 制 造 业 深 度 融 合 , 提 升 基 础 设 施 智 能 化 水 平 , 推 进 城 市 管 理 、 公 共 服 务 等 智 能 化 建 设 , 强 化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; ( 四 ) 健 全 住 房 市 场 体 系 和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,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, 提 升 物 业 管 理 水 平 , 完 善 社 区 周 边 配 套 设 施 , 为 居 民 提 供 安 全 、 舒 适 、 清 洁 、 美 丽 的 居 住 环 境 ; ( 五 ) 优 化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, 健 全 立 体 式 综 合 交 通 网 络 , 优 化 城 市 交 通 出 行 结 构 , 推 动 绿 色 交 通 发 展 , 提 升 交 通 运 输 质 量 、 效 率 、 安 全 度 、 便 捷 度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千 山 寺 庙 音 乐 、 千 山 黄 田 冻 石 、 海 城 高 跷 秧 歌 、 岫 岩 玉 雕 、 岫 岩 剪 纸 等 地 方 特 色 传 统 文 化 、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、 文 物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宣 传 , 打 造 特 色 鲜 明 的 城 市 文 化 品 牌 。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予 以 责 任 追 究 : ( 一 ) 情 节 较 轻 的 , 给 予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、 责 令 书 面 检 查 、 公 开 道 歉 、 通 报 批 评 、 诫 勉 谈 话 处 理 ; ( 二 ) 情 节 较 重 的 , 给 予 停 职 检 查 、 调 整 职 务 、 责 令 辞 职 、 降 职 、 免 职 等 组 织 调 整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; ( 三 ) 情 节 严 重 的 , 给 予 辞 退 或 者 解 聘 处 理 , 同 时 需 要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的 ,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务 处 分 。 以 上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可 以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适 用 。 第 六 十 四 条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应 当 从 重 处 理 : ( 一 ) 一 年 内 受 到 两 次 以 上 处 理 的 ; ( 二 ) 拒 不 承 认 错 误 , 不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; ( 三 ) 干 扰 、 阻 碍 调 查 处 理 的 ; ( 四 ) 打 击 、 报 复 、 威 胁 投 诉 人 、 举 报 人 、 办 案 人 、 证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的 ; ( 五 ) 弄 虚 作 假 、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; ( 六 ) 与 违 法 违 纪 人 员 相 互 勾 结 , 包 庇 、 纵 容 、 协 从 其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, 或 者 为 其 充 当 保 护 伞 的 ; ( 七 ) 其 他 应 当 从 重 处 理 的 情 形 。 对 情 节 轻 微 , 未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,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, 并 能 够 主 动 纠 正 错 误 的 ,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免 予 处 理 。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有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行 为 的 , 由 有 关 机 关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;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, 取 消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。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受 到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、 责 令 书 面 检 查 、 公 开 道 歉 、 通 报 批 评 、 诫 勉 谈 话 、 停 职 检 查 、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责 任 追 究 的 , 取 消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; 受 到 引 咎 辞 职 、 责 令 辞 职 、 免 职 责 任 追 究 的 , 年 度 考 核 评 为 不 称 职 , 一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领 导 职 务 。 第 六 十 六 条 各 级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、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、 推 进 深 化 改 革 中 探 索 试 验 、 敢 于 担 当 , 工 作 中 出 现 失 误 错 误 ,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,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, 免 予 追 究 责 任 : ( 一 )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; ( 二 ) 未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禁 止 性 、 义 务 性 规 定 ; ( 三 )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; ( 四 ) 勤 勉 尽 责 、 未 牟 取 私 利 ; ( 五 )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、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。 第 六 十 七 条 公 用 企 业 、 金 融 机 构 、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、 中 介 机 构 和 行 业 协 会 、 商 会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、 损 害 营 商 环 境 的 ,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外 ,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违 法 情 况 纳 入 诚 信 档 案 , 并 依 法 采 取 重 点 监 管 、 信 用 预 警 、 失 信 曝 光 等 惩 戒 措 施 。 第 六 十 八 条 市 场 主 体 在 行 政 许 可 告 知 承 诺 书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, 未 提 交 材 料 或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,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, 被 撤 销 许 可 的 信 息 作 为 不 良 信 息 记 入 被 许 可 人 的 信 用 档 案 , 对 该 被 许 可 人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再 适 用 行 政 许 可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。 第 六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, 党 内 法 规 和 法 律 、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2 1 年 1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2 0 2 5 / 0 3 / 2 0 全 省 传 达 贯 彻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大 会 召 开 郝 鹏 出 席 并 讲 话 王 新 伟 主 持 并 作 传 达 周 波 作 传 达 3 月 1 2 日 , 全 省 传 达 贯 彻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大 会 在 沈 阳 召 开 。 省 委 书 记 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郝 鹏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。 省 委 副 书 记 、 代 省 长 王 新 伟 主 持 会 议 并 传 达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。 省 政 协 主 席 周 波 传 达 全 国 政 协 十 四 届 三 次 会 议 精 神 。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书 记 、 副 主 任 陈 向 群 传 达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精 神 。 郝 鹏 指 出 , 这 次 全 国 两 会 是 在 “ 十 四 五 ” 规 划 收 官 之 年 召 开 的 一 次 十 分 重 要 的 会 议 。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发 表 的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, 深 刻 阐 述 了 事 关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的 一 系 列 重 大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, 为 扎 实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指 明 了 前 进 方 向 、 提 供 了 科 学 指 引 。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的 重 要 讲 话 , 高 瞻 远 瞩 、 思 想 深 邃 、 内 涵 丰 富 , 具 有 很 强 的 政 治 性 、 理 论 性 、 指 导 性 , 对 推 动 辽 宁 振 兴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指 导 意 义 。 我 们 要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, 深 刻 领 悟 “ 两 个 确 立 ” 的 决 定 性 意 义 , 坚 决 做 到 “ 两 个 维 护 ” ,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上 来 , 紧 密 结 合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东 北 、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特 别 是 在 辽 宁 考 察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, 一 体 学 习 领 悟 、 一 体 谋 划 部 署 、 一 体 贯 彻 落 实 , 坚 定 不 移 沿 着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引 的 方 向 阔 步 前 进 。 郝 鹏 强 调 , 要 深 刻 理 解 把 握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参 加 江 苏 代 表 团 审 议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,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新 质 生 产 力 ,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与 产 业 创 新 融 合 发 展 , 以 更 大 力 度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改 革 , 落 实 落 细 民 营 经 济 支 持 政 策 , 提 升 开 放 能 级 和 国 际 影 响 力 , 持 续 加 强 与 国 家 重 大 战 略 对 接 , 抓 好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, 扎 实 推 进 乡 村 全 面 振 兴 和 城 乡 融 合 发 展 , 让 发 展 成 果 更 多 更 公 平 惠 及 全 省 人 民 。 要 深 刻 理 解 把 握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参 加 民 盟 民 进 教 育 界 联 组 会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, 强 化 教 育 对 科 技 和 人 才 支 撑 作 用 , 坚 持 教 育 、 科 技 、 人 才 一 体 推 进 , 坚 持 正 确 办 学 方 向 , 深 化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, 进 一 步 发 挥 教 育 先 导 性 、 基 础 性 支 撑 作 用 , 调 动 各 方 力 量 扛 起 共 同 责 任 , 推 动 我 省 教 育 实 现 由 大 到 强 的 质 变 和 跃 升 。 要 深 刻 理 解 把 握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大 和 政 协 工 作 的 重 要 论 述 , 推 动 人 大 工 作 更 好 向 中 心 聚 焦 、 为 大 局 出 力 , 促 进 各 级 政 协 组 织 深 入 协 商 议 政 、 强 化 民 主 监 督 , 为 实 现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贡 献 更 大 力 量 。 郝 鹏 指 出 , 要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, 以 务 实 举 措 不 断 开 创 辽 宁 振 兴 发 展 新 局 面 。 要 准 确 把 握 过 去 一 年 我 国 发 展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就 , 乘 势 而 上 , 乘 胜 而 进 , 交 出 高 质 量 发 展 新 答 卷 , 以 一 域 之 光 为 全 域 添 彩 。 要 准 确 把 握 今 年 工 作 的 目 标 要 求 , 吃 透 精 神 实 质 , 理 解 透 、 把 握 准 、 落 实 好 今 年 经 济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政 策 取 向 , 持 续 巩 固 经 济 回 升 向 好 态 势 。 要 准 确 把 握 今 年 工 作 的 重 点 任 务 , 同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重 点 任 务 、 决 胜 之 年 部 署 的 重 点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, 奋 发 有 为 做 好 辽 宁 各 项 工 作 。 要 认 真 落 实 丁 薛 祥 副 总 理 参 加 辽 宁 代 表 团 审 议 时 提 出 的 “ 五 个 聚 焦 ” 明 确 要 求 , 推 动 经 济 实 现 质 的 有 效 提 升 和 量 的 合 理 增 长 , 加 快 实 现 全 面 振 兴 , 为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作 出 辽 宁 贡 献 。 郝 鹏 强 调 , 要 按 照 省 委 确 定 的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, 铆 足 干 劲 、 加 力 奋 进 , 确 保 首 季 “ 开 门 红 ” , 努 力 实 现 “ 双 过 半 ” , 奋 力 夺 取 三 年 行 动 全 面 胜 利 。 要 只 争 朝 夕 抓 经 济 运 行 , 坚 持 一 二 三 产 协 同 发 力 , 紧 盯 重 点 行 业 、 重 点 企 业 , 更 好 帮 助 解 难 题 、 抢 订 单 、 拓 市 场 。 要 全 力 以 赴 抓 政 策 机 遇 , 深 入 研 究 、 全 面 吃 透 、 用 足 用 好 政 策 , 把 各 项 支 持 政 策 转 化 为 发 展 实 绩 。 要 锲 而 不 舍 抓 项 目 建 设 , 加 强 项 目 跟 踪 调 度 , 推 动 洽 谈 签 约 项 目 尽 快 落 地 , 创 新 招 商 引 资 思 路 办 法 , 招 引 一 批 牵 动 力 强 的 重 大 项 目 。 要 紧 锣 密 鼓 抓 春 耕 备 耕 , 扎 实 开 展 灾 毁 耕 地 复 垦 治 理 , 保 障 好 春 耕 生 产 物 资 需 求 , 为 夺 取 全 年 农 业 丰 收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。 要 居 安 思 危 抓 安 全 稳 定 , 加 强 对 重 点 行 业 和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, 着 力 防 范 化 解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。 要 以 上 率 下 抓 示 范 带 动 , 从 省 级 领 导 做 起 , 从 各 级 “ 一 把 手 ” 做 起 , 带 头 重 实 干 讲 担 当 、 强 本 领 勇 创 新 、 进 基 层 解 难 题 , 咬 定 目 标 、 拼 搏 实 干 , 全 力 推 动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落 细 。 会 议 以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形 式 召 开 。 省 委 常 委 ,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、 省 政 府 、 省 政 协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, 省 法 院 院 长 、 省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; 省 委 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、 省 政 府 、 省 政 协 副 秘 书 长 , 省 直 各 单 位 、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、 本 科 高 等 院 校 、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会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, 中 央 驻 辽 监 管 机 构 、 主 要 新 闻 单 位 驻 辽 机 构 、 驻 辽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和 金 融 机 构 、 驻 辽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等 在 主 会 场 参 会 。 各 市 和 沈 抚 示 范 区 设 分 会 场 。 2 0 2 5 / 0 3 / 2 0 鞍 山 市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攻 坚 之 年 总 结 会 召 开 2 1 日 , 鞍 山 市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攻 坚 之 年 总 结 会 召 开 。 会 议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辽 宁 考 察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, 全 面 落 实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攻 坚 之 年 总 结 会 要 求 , 进 一 步 盘 点 成 绩 、 坚 定 信 心 , 理 清 思 路 、 推 动 落 实 , 为 打 好 打 赢 决 胜 之 年 决 胜 之 战 贡 献 鞍 山 力 量 。 市 委 书 记 王 忠 昆 主 持 会 议 并 讲 话 。 市 委 副 书 记 、 市 长 吴 开 华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。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孙 慧 芳 , 市 委 副 书 记 、 市 政 协 主 席 、 市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姚 国 民 出 席 会 议 。 会 上 , 传 达 学 习 了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攻 坚 之 年 总 结 会 要 求 , 市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部 汇 报 了 攻 坚 之 年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和 决 胜 之 年 工 作 安 排 。 各 县 ( 市 ) 区 、 市 直 属 开 发 区 、 三 年 行 动 指 挥 部 各 专 班 作 书 面 汇 报 。 会 上 印 发 了 《 鞍 山 市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攻 坚 之 年 光 荣 榜 》 , 对 全 市 各 条 战 线 攻 坚 之 年 取 得 的 代 表 性 成 绩 予 以 褒 奖 , 进 一 步 激 励 大 家 比 学 赶 超 、 争 先 进 位 。 王 忠 昆 指 出 过 去 一 年 , 在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和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指 引 下 , 我 们 坚 持 一 手 抓 高 质 量 发 展 、 一 手 抓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, 发 展 速 度 蹄 疾 步 稳 、 发 展 质 量 稳 步 提 升 、 发 展 根 基 不 断 夯 实 、 发 展 活 力 有 效 激 发 、 发 展 环 境 持 续 优 化 、 发 展 成 果 惠 及 人 民 , 在 首 战 告 捷 的 基 础 上 , 奋 力 实 现 了 攻 坚 之 战 连 战 连 胜 ,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鞍 山 实 践 迈 出 新 的 坚 实 步 伐 。 王 忠 昆 强 调 实 施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以 来 , 我 们 坚 持 整 体 设 计 、 系 统 推 进 、 重 点 突 破 相 融 合 , 目 标 导 向 、 问 题 导 向 、 实 践 导 向 相 统 一 , 在 难 中 求 进 、 难 中 求 成 、 难 中 求 胜 的 拼 搏 奋 斗 中 , 收 获 了 经 验 和 启 示 。 要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, 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和 重 要 指 示 作 为 推 动 鞍 山 全 面 振 兴 的 根 本 遵 循 , 坚 定 不 移 把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及 省 委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到 位 。 要 坚 持 目 标 引 领 , 科 学 制 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, 建 立 目 标 落 实 责 任 体 系 , 一 抓 到 底 推 动 落 实 。 要 坚 持 规 划 先 行 , 遵 循 规 划 、 用 好 规 划 , 把 发 展 “ 蓝 图 ” 转 化 为 振 兴 “ 实 景 ” 。 要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采 取 超 常 规 的 思 维 、 力 度 和 举 措 , 全 力 破 解 难 题 , 扫 除 发 展 障 碍 。 要 坚 持 团 结 协 作 , 进 一 步 凝 聚 “ 想 在 一 起 ” 的 共 识 , 激 发 “ 干 在 一 起 ” 的 动 力 , 汇 聚 党 群 同 向 、 政 企 同 心 、 上 下 同 欲 共 促 振 兴 的 强 大 力 量 。 王 忠 昆 强 调 目 标 任 务 已 经 明 确 , 要 把 所 有 精 力 都 投 入 到 抓 落 实 上 , 确 保 圆 满 完 成 “ 十 四 五 ” 规 划 和 三 年 行 动 目 标 任 务 。 要 压 实 责 任 抓 落 实 。 市 级 领 导 要 以 上 率 下 , 落 实 包 保 机 制 , 与 相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同 题 共 答 、 同 责 共 担 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落 实 市 委 “ 五 步 工 作 法 ” , 评 估 进 展 、 查 找 差 距 、 有 的 放 矢 , 确 保 高 质 量 完 成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。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要 主 动 融 入 全 市 发 展 大 局 , 助 推 振 兴 发 展 。 要 闭 环 管 理 抓 落 实 。 吃 透 党 中 央 精 神 , 全 面 落 实 省 委 、 市 委 工 作 要 求 , 形 成 任 务 书 、 施 工 图 , 紧 盯 时 间 节 点 , 加 强 调 度 推 动 , 强 化 督 查 验 收 ,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。 要 树 立 导 向 抓 落 实 。 坚 持 以 实 干 看 人 、 凭 实 绩 取 人 , 细 化 实 化 “ 三 个 区 分 开 来 ” , 充 分 调 动 和 保 护 党 员 、 干 部 干 事 创 业 积 极 性 ; 健 全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, 用 严 明 奖 惩 倒 逼 责 任 落 实 、 工 作 落 实 ; 聚 焦 全 市 振 兴 发 展 大 局 实 施 全 过 程 政 治 监 督 , 护 航 三 年 行 动 决 胜 之 战 。 吴 开 华 指 出 要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辽 宁 考 察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以 及 省 委 、 市 委 部 署 要 求 , 紧 密 结 合 全 面 振 兴 新 突 破 三 年 行 动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, 全 力 以 赴 谋 发 展 、 促 振 兴 、 求 突 破 , 坚 决 打 好 打 赢 决 胜 之 年 决 胜 之 战 。 要 坚 持 把 项 目 建 设 作 为 经 济 工 作 第 一 抓 手 , 强 化 战 略 眼 光 、 系 统 思 维 , 全 力 抓 好 项 目 建 设 、 谋 划 、 招 商 引 资 和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服 务 等 工 作 , 切 实 以 实 实 在 在 的 项 目 “ 增 量 ” 夯 实 经 济 增 长 基 础 , 支 撑 、 带 动 市 域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。 要 坚 持 以 高 水 平 科 技 创 新 赋 能 高 质 量 发 展 , 坚 持 创 新 生 态 、 创 新 平 台 、 创 新 人 才 “ 三 位 一 体 ” , 不 断 完 善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, 强 化 企 业 创 新 主 体 作 用 , 加 大 关 键 领 域 技 术 攻 关 力 度 ,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新 质 生 产 力 , 全 力 抓 好 高 效 能 产 业 创 新 , 加 快 培 育 促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 新 动 能 新 优 势 。 要 坚 持 用 改 革 开 放 激 发 动 力 活 力 , 以 落 实 我 市 具 体 改 革 举 措 为 抓 手 , 持 续 擦 亮 “ 鞍 心 ” 营 商 品 牌 , 加 快 完 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, 全 面 提 升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能 级 , 加 力 推 动 闲 置 资 源 盘 活 处 置 , 不 断 为 全 市 经 济 发 展 注 入 源 头 活 水 。 要 坚 持 在 发 展 中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, 进 一 步 树 牢 “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” 的 发 展 思 想 , 统 筹 抓 好 民 生 兜 底 保 障 、 城 市 提 质 扩 容 、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等 各 项 工 作 , 用 心 用 情 用 力 解 决 好 人 民 群 众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, 切 实 推 动 一 个 个 “ 民 生 愿 景 ” 一 步 步 变 成 “ 幸 福 实 景 ” 。 市 委 常 委 ,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、 市 政 府 、 市 政 协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,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、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出 席 会 议 。 市 委 、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; 市 委 各 部 委 , 市 直 各 单 位 , 各 人 民 团 体 ,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; 中 ( 省 ) 直 有 关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; 各 县 ( 市 ) 区 、 市 属 开 发 区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会 议 。 2 0 2 5 / 0 3 / 1 3 图 片 新 闻 查 看 更 多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祝 全 体 员 工 新 春 快 乐 , 阖 家 欢 乐 ! 2 0 2 5 / 0 1 / 2 7 热 烈 庆 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7 5 周 年 2 0 2 4 / 0 9 / 2 6 信 访 工 作 条 例 2 0 2 2 / 0 5 / 0 6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驶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《 鞍 山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》 5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2 0 2 1 / 0 4 / 2 6 从 控 规 阶 段 着 手 地 形 图 测 绘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图 宗 地 界 址 市 政 管 线 配 套 设 计 地 质 勘 探 建 筑 设 计 ( 含 施 工 图 )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等 全 链 条 设 计 一 条 龙 服 务 , 全 过 程 密 切 跟 踪 , 实 时 推 进 , 缩 短 设 计 时 间 , 节 约 设 计 成 本 。 让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真 正 体 验 到 “ 省 时 、 省 心 、 省 资 ” 的 贴 心 式 服 务 、 感 动 式 服 务 、 超 值 式 服 务 、 助 力 企 业 早 日 驶 上 项 目 建 设 、 投 产 、 创 效 的 快 车 道 。 确 定 搜 索 2 0 1 8 国 家 级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交 通 ) 2 0 1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6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6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计 算 机 软 件 ) 2 0 1 6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6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建 筑 工 程 ) 2 0 1 4 辽 宁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一 等 奖 2 0 1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建 筑 工 程 ) 2 0 1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2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建 筑 工 程 ) 2 0 1 2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建 筑 工 程 ) 2 0 1 1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1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保 障 性 工 程 ) 2 0 1 1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1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保 障 性 工 程 ) 2 0 1 0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1 0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建 筑 工 程 ) 2 0 0 9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9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9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6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4 辽 宁 省 优 秀 规 划 设 计 二 等 奖 ( 优 秀 规 划 ) 2 0 0 4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规 划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规 划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规 划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2 0 0 2 建 设 部 优 秀 城 市 规 划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8 辽 宁 省 优 秀 勘 察 设 计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7 鞍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6 辽 宁 省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三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5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4 鞍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一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1 9 9 1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二 等 奖 ( 城 市 规 划 ) 联 系 电 话 : 0 4 1 2 5 5 5 5 8 8 1 地 址 : 鞍 山 市 铁 东 区 二 一 九 路 4 4 号 ( 开 启 导 航 )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1 9 辽 宁 鞍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辽 I C P 备 1 9 0 1 7 2 0 8 号 1 不 得 利 用 本 网 站 发 布 的 内 容 进 行 商 业 性 的 原 版 原 式 地 转 载 , 也 不 得 歪 曲 和 篡 改 本 网 站 所 发 布 的 内 容 。 本 网 站 所 涉 及 到 的 版 权 归 本 网 站 所 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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