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快照选 择 文 件 上 传 : 辽 宁 鞍 千 律 师 事 务 所 遵 律 法 善 思 辨 工 作 时 间 : 工 作 日 8 : 3 0 — 1 8 : 3 0 关 注 我 们 网 站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交 通 事 故 刑 事 辩 护 工 伤 人 损 离 婚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企 业 法 务 经 济 纠 纷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精 品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新 闻 资 讯 本 所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联 系 我 们 0 4 1 2 7 1 8 2 3 3 3 网 站 首 页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交 通 事 故 刑 事 辩 护 工 伤 人 损 离 婚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企 业 法 务 经 济 纠 纷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精 品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本 所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联 系 我 们 点 滴 积 累 , 铸 就 专 业 品 质 M A J O R 、 E F F I C I E N T 、 H I G H Q U A L I T Y 始 终 坚 持 “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” 的 服 务 原 则 了 解 更 多 你 有 是 非 我 辨 曲 直 Y o u h a v e i s m y c a u s e 捍 卫 人 间 正 义 的 路 上 永 不 停 歇 息 的 斗 士 了 解 更 多 信 仰 法 律 忠 于 客 户 B e l i e f i n l a w w i l l b e l o y a l t o t h e c u s t o m e r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,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; 传 播 法 律 知 识 , 树 立 行 业 典 范 了 解 更 多 捍 卫 每 一 位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A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l e g a l t e a m i s d e d i c a t e d t o p r o v i d i n g y o u w i t h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s 专 业 的 律 师 团 队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了 解 更 多 O u r s e r v i c e i t e m s 我 们 的 服 务 项 目 捍 卫 您 的 权 利 , 保 障 您 的 利 益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本 所 律 师 具 备 传 统 及 现 代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, 致 力 于 为 每 一 位 当 事 人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了 解 更 多 1 、 刑 事 辩 护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的 责 任 是 接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或 其 家 属 委 托 ,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, 提 出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无 罪 、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、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,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2 、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,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律 师 , 企 业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, 常 年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的 任 务 是 为 企 业 提 供 多 方 面 法 律 服 务 , 依 法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3 、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援 助 是 一 项 扶 助 贫 弱 、 保 障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,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实 践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,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要 举 措 。 4 、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咨 询 是 指 提 供 法 律 知 识 问 题 的 解 答 。 由 于 法 律 的 复 杂 性 , 非 专 业 人 士 在 遇 到 法 律 问 题 时 , 往 往 需 要 求 助 于 律 师 一 类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。 5 、 事 务 代 理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及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, 为 客 户 提 供 刑 事 辩 护 、 民 事 案 件 代 理 、 非 诉 案 件 的 介 入 和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业 务 。 6 、 诉 讼 业 务 诉 讼 业 务 的 目 标 是 获 得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诉 讼 结 果 , 而 胜 诉 只 是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一 种 结 果 ; 虽 然 委 托 人 大 多 希 望 胜 诉 , 但 胜 诉 并 非 委 托 人 认 可 的 唯 一 结 果 我 们 的 业 务 领 域 O u r s e r v i c e a r e a s 我 们 的 业 务 涉 及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、 资 产 证 券 化 、 房 地 产 、 税 法 、 兼 并 与 收 购 、 劳 动 争 议 、 公 司 商 务 、 争 议 解 决 等 等 多 个 行 业 及 领 域 经 济 纠 纷 争 议 解 决 部 善 于 围 绕 客 户 的 目 标 和 需 求 , 结 合 非 诉 讼 思 路 , 精 准 制 定 全 方 位 、 立 体 化 的 争 议 . . . 工 伤 人 损 某 某 的 税 务 团 队 由 具 有 法 学 和 税 务 双 重 知 识 与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, 其 团 队 成 员 中 多 人 拥 有 . . . 银 行 金 融 除 了 代 表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处 理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、 上 市 前 融 资 、 结 构 融 资 和 项 目 融 资 这 . . . 知 识 产 权 我 们 具 有 丰 富 的 复 杂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, 尤 以 诉 讼 见 长 。 我 们 团 队 的 律 师 处 理 各 类 知 识 . . . 刑 事 辩 护 刑 事 辩 护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品 牌 化 专 业 业 务 , 向 用 户 提 供 专 业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咨 询 及 有 效 刑 事 辩 护 的 . . . 交 通 事 故 当 您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后 , 我 们 的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将 为 您 提 供 初 步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案 件 评 估 。 我 们 将 . . . 劳 动 争 议 我 们 在 劳 动 和 就 业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, 我 们 的 劳 动 法 部 在 客 户 业 务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提 供 全 . . . 企 业 法 务 我 们 为 国 内 外 企 业 提 供 广 泛 的 公 司 法 律 服 务 , 包 括 在 公 司 设 立 、 管 理 和 重 组 方 面 提 供 协 助 。 . . . 离 婚 纠 纷 当 您 面 临 离 婚 纠 纷 时 , 我 们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为 您 提 供 专 业 的 案 件 咨 询 与 初 步 评 估 服 务 。 我 们 . . . 更 多 信 息 辽 宁 鞍 千 律 师 事 务 所 我 们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辽 宁 鞍 千 律 师 事 务 所 , 地 点 位 于 辽 宁 省 鞍 山 市 铁 东 区 永 昌 街 1 5 甲 栋 1 2 层 7 号 。 我 们 秉 承 着 “ 遵 律 法 , 善 思 辨 ” 的 设 立 宗 旨 , 倾 力 为 每 一 位 当 事 人 提 供 专 业 、 高 效 、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; 认 真 践 行 “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” 的 执 业 原 则 , 不 断 探 索 、 创 新 和 优 化 服 务 模 式 ; 致 力 于 实 现 律 所 价 值 与 个 人 价 值 共 存 、 共 享 ; 全 力 打 造 专 业 化 、 好 口 碑 的 精 品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了 解 详 情 点 滴 积 累 , 铸 就 品 质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大 量 办 案 经 验 支 撑 当 事 人 的 认 可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律 所 概 况 律 所 环 境 服 务 优 势 服 务 行 业 我 们 的 四 大 优 势 O u r A d v a n t a g e s 弘 扬 法 制 精 神 , 维 护 法 制 进 程 , 给 我 一 份 信 任 还 您 一 个 公 正 , 丰 富 的 经 验 本 所 律 师 多 属 于 复 合 型 专 家 律 师 , 本 所 律 师 具 备 传 统 及 现 代 行 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。 成 为 成 都 律 师 界 中 较 富 朝 气 活 力 的 中 坚 力 量 优 秀 的 团 队 致 力 于 为 国 内 外 客 户 量 身 定 制 各 种 类 别 的 法 律 服 务 成 为 一 家 服 务 领 域 * * * 、 服 务 范 围 国 际 化 的 颇 具 规 模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凭 借 深 厚 的 专 业 知 识 、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、 勤 勉 的 敬 业 态 度 严 谨 的 原 则 本 所 可 以 向 客 户 提 供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全 部 法 律 服 务 , 包 括 : 专 利 、 商 标 、 版 权 、 工 业 设 计 、 网 络 权 益 及 商 业 秘 密 等 方 面 , 尤 其 是 在 处 理 复 杂 的 专 利 、 商 标 诉 讼 案 件 方 面 国 际 化 理 念 本 所 一 直 致 力 于 架 起 不 同 法 律 文 化 之 间 的 桥 梁 , 以 求 较 大 限 度 的 保 护 国 际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利 , 并 努 力 在 现 有 中 国 法 律 框 架 下 为 客 户 寻 求 较 佳 的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案 我 们 的 精 品 案 例 B o u t i q u e C a s e s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凭 借 深 厚 的 专 业 知 识 、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、 勤 勉 的 敬 业 态 度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: 原 、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,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、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,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。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。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。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: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, . . .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: 原 、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,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、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,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。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。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。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: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, . . .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: 原 、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,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、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,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。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。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。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: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, . . .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由 一 起 欠 条 案 谈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告 刘 某 诉 称 : 原 、 被 告 因 生 意 往 来 , 被 告 分 别 于 2 0 0 6 年 1 月 2 6 日 、 3 月 1 0 日 立 下 欠 条 2 张 , 共 欠 原 告 2 7 6 3 0 0 元 。 后 经 原 告 多 次 催 要 均 未 果 。 故 起 诉 要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偿 还 欠 款 2 7 6 3 0 0 元 。 被 告 张 某 辩 称 : 原 告 故 意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, . . .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刁 某 某 , 因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, 被 公 安 局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刑 事 拘 留 。 被 告 人 刁 某 某 , 男 , 汉 族 , 文 盲 , 农 民 。 因 涉 嫌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,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被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, 同 年 8 月 2 8 日 被 逮 捕 。 现 羁 押 于 县 看 守 所 。 县 人 民 . . .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因 小 事 引 发 的 故 意 伤 害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刁 某 某 , 因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, 被 公 安 局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刑 事 拘 留 。 被 告 人 刁 某 某 , 男 , 汉 族 , 文 盲 , 农 民 。 因 涉 嫌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, 于 2 0 1 2 年 8 月 1 6 日 被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, 同 年 8 月 2 8 日 被 逮 捕 。 现 羁 押 于 县 看 守 所 。 县 人 民 . . .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, 被 告 人 李 X X 、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* * *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, 李 X X 、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,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, 采 用 掐 脖 子 、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, 并 致 . . .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, 被 告 人 李 X X 、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* * *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, 李 X X 、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,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, 采 用 掐 脖 子 、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, 并 致 . . .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强 奸 罪 是 如 何 来 进 行 判 断 的 呢 ? 2 0 1 2 年 5 月 1 0 日 凌 晨 0 时 许 , 被 告 人 李 X X 、 彭 X X 酒 后 来 到 * * * 小 学 附 近 见 到 行 经 该 地 的 被 害 人 汪 某 , 李 X X 、 彭 X X 于 是 上 前 强 行 将 其 拖 致 旁 边 的 草 坪 里 , 并 不 顾 汪 某 的 强 烈 反 抗 , 采 用 掐 脖 子 、 按 手 等 方 式 先 后 对 汪 某 实 施 强 奸 , 并 致 . . . 更 多 信 息 八 大 行 业 解 决 方 案 I N D U S T R Y S O L U T I O N S 八 大 行 业 的 领 先 企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经 验 , 专 业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房 地 产 善 于 剖 析 税 务 法 理 , 又 注 重 实 操 , 为 众 多 知 名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客 户 提 供 房 地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服 务 医 疗 善 于 围 绕 客 户 的 目 标 和 需 求 , 结 合 非 诉 讼 思 路 , 精 准 制 定 全 方 位 、 立 体 化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专 利 熟 悉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案 逻 辑 及 办 案 流 程 , 团 队 搭 配 合 理 , 资 源 广 博 、 经 验 丰 富 , 涵 盖 的 行 业 领 域 十 分 广 泛 商 业 贸 易 为 客 户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、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法 律 风 险 评 估 ,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决 策 的 合 规 性 工 业 制 造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, 专 业 范 围 覆 盖 了 各 个 主 要 法 律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丰 富 经 验 有 助 于 为 客 户 获 得 有 利 和 稳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范 围 影 视 广 告 具 有 深 厚 的 技 术 背 景 与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, 服 务 的 客 户 行 业 广 泛 I T 科 技 在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、 代 理 、 审 查 以 及 争 议 解 决 中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。 我 们 的 新 闻 资 讯 N e w s C e n t e r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,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全 部 本 所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? 2 0 2 2 1 0 0 1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“ 工 资 、 奖 金 、 生 产 、 经 营 的 收 益 、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,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。 ”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: 一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. . . . . . 0 2 2 0 2 2 1 0 工 伤 认 定 前 作 出 的 私 了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? 范 某 于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进 入 A 公 司 工 作 , 担 任 冲 床 工 , 2 0 1 4 年 4 月 2 8 日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, 共 计 花 费 医 疗 费 1 2 8 3 7 9 元 , 其 中 1 0 4 0 5 4 元 由 A 公 司 支 付 。 2 0 1 4 年 1 1 月 2 4 日 , 范 某 与 A 公 司 达 . . . 0 2 2 0 2 2 1 0 欧 盟 加 强 外 国 投 资 审 查 , 中 远 收 购 汉 堡 港 码 头 生 死 未 卜 据 德 国 经 济 周 刊 2 0 2 2 年 8 月 2 6 日 最 新 报 道 , 中 远 收 购 德 国 汉 堡 港 集 装 箱 码 头 出 现 了 不 确 定 性 。 德 国 汉 堡 港 码 头 运 营 商 H a m b u r g e r H a f e n u n d L o g i s t i k A G ( H H L A ) 首 席 执 行 官 . . . 0 2 2 0 2 2 1 0 影 视 项 目 联 合 摄 制 合 同 拟 定 重 点 解 读 一 、 关 于 影 视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一 般 而 言 ,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作 品 类 型 、 题 材 、 名 称 、 集 数 、 内 容 、 主 创 人 员 、 拍 摄 周 期 , 等 等 。 影 视 作 品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电 视 剧 、 网 络 连 . . . 更 多 信 息 债 务 重 组 会 计 的 两 个 核 心 问 题 2 0 2 2 0 8 0 1 一 、 我 国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的 三 次 变 革 作 为 我 国 对 债 务 重 组 交 易 的 核 心 规 范 文 件 ,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经 历 了 1 9 9 8 年 制 定 、 2 0 0 1 年 修 订 、 2 0 0 6 年 再 修 订 三 次 变 革 : ( 一 ) 1 9 9 8 年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的 制 定 2 0 世 纪 9 0 年 代 ,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. . . . . . 0 2 2 0 2 2 1 0 工 伤 认 定 前 作 出 的 私 了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? 范 某 于 2 0 1 4 年 4 月 2 1 日 进 入 A 公 司 工 作 , 担 任 冲 床 工 , 2 0 1 4 年 4 月 2 8 日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, 共 计 花 费 医 疗 费 1 2 8 3 7 9 元 , 其 中 1 0 4 0 5 4 元 由 A 公 司 支 付 。 2 0 1 4 年 1 1 月 2 4 日 , 范 某 与 A 公 司 达 . . . 0 2 2 0 2 2 1 0 影 视 项 目 联 合 摄 制 合 同 拟 定 重 点 解 读 一 、 关 于 影 视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一 般 而 言 ,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项 目 作 品 类 型 、 题 材 、 名 称 、 集 数 、 内 容 、 主 创 人 员 、 拍 摄 周 期 , 等 等 。 影 视 作 品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电 视 剧 、 网 络 连 . . . 1 0 2 0 2 2 0 8 司 法 人 员 与 律 师 应 保 持 “ 亲 ” “ 清 ” 关 系 日 前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司 法 部 联 合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禁 止 法 官 、 检 察 官 与 律 师 不 正 当 接 触 交 往 制 度 机 制 的 意 见 》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院 、 检 察 院 离 任 . . . 更 多 信 息 刑 事 辩 护 中 的 合 规 非 诉 业 务 — — 从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机 制 指 导 意 见 切 入 谈 起 2 0 2 2 1 0 0 1 6 月 3 日 ,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司 法 部 、 财 政 部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、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、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、 全 国 工 商 联 、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共 同 出 台 了 《 关 于 建 立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. . . . . . 0 2 2 0 2 2 1 0 欧 盟 加 强 外 国 投 资 审 查 , 中 远 收 购 汉 堡 港 码 头 生 死 未 卜 据 德 国 经 济 周 刊 2 0 2 2 年 8 月 2 6 日 最 新 报 道 , 中 远 收 购 德 国 汉 堡 港 集 装 箱 码 头 出 现 了 不 确 定 性 。 德 国 汉 堡 港 码 头 运 营 商 H a m b u r g e r H a f e n u n d L o g i s t i k A G ( H H L A ) 首 席 执 行 官 . . . 0 1 2 0 2 2 1 0 刑 事 辩 护 中 的 合 规 非 诉 业 务 — — 从 企 业 合 规 第 三 方 机 制 指 导 意 见 切 入 谈 起 6 月 3 日 ,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司 法 部 、 财 政 部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、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、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、 全 国 工 商 联 、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. . . 0 1 2 0 2 2 1 0 什 么 是 不 作 为 犯 罪 , 及 其 分 类 和 成 立 条 件 在 说 不 作 为 犯 罪 之 前 先 说 一 下 什 么 是 实 行 行 为 , 这 里 的 实 行 行 为 是 刑 法 分 则 所 规 定 的 构 成 要 件 行 为 , 它 是 指 被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具 体 罪 名 所 类 型 化 的 , 具 有 法 益 侵 害 紧 迫 危 险 的 . . . 更 多 信 息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? 2 0 2 2 1 0 0 1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“ 工 资 、 奖 金 、 生 产 、 经 营 的 收 益 、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,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。 ”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: 一 、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. . . . . . 0 1 2 0 2 2 1 0 什 么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?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是 指 在 无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“ 工 资 、 奖 金 、 生 产 、 经 营 的 收 益 、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, 不 归 夫 妻 一 方 的 继 承 或 赠 与 所 得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应 当 归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. . . 0 2 2 0 2 2 0 2 刑 法 中 危 险 犯 的 概 念 及 其 是 如 何 分 类 的 一 、 概 念 危 险 犯 是 法 益 侵 害 结 果 中 的 一 种 , 所 以 我 们 先 说 一 下 刑 法 构 成 要 件 中 的 侵 害 结 果 。 结 果 即 是 实 行 行 为 给 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所 造 成 的 现 实 侵 害 结 果 或 者 现 实 危 险 状 态 . . . 1 4 2 0 2 1 1 0 如 何 做 好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做 好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, 是 贯 彻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,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。 政 府 工 作 关 系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,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、 改 革 的 深 化 , 人 民 群 众 对 . . . 更 多 信 息 网 站 导 航 业 务 领 域 服 务 项 目 精 品 案 例 新 闻 资 讯 联 系 我 们 网 站 地 图 业 务 领 域 银 行 金 融 知 识 产 权 交 通 事 故 刑 事 辩 护 工 伤 人 损 离 婚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企 业 法 务 经 济 纠 纷 服 务 项 目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新 闻 资 讯 本 所 新 闻 行 业 新 闻 法 律 常 识 1 8 6 2 4 2 2 2 6 2 8 辽 宁 省 鞍 山 市 铁 东 区 永 昌 街 1 5 甲 栋 1 2 层 7 号 1 8 6 2 4 2 2 2 6 2 8 0 4 1 2 7 1 8 2 3 3 3 联 系 我 们 友 情 链 接 : 百 度 搜 狐 C o p y r i g h t © b y C o p y r i g h t B y 2 0 2 0 2 0 2 4 L I A O N I N G A N Q I A N L A W O F F I C E 辽 宁 鞍 千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: 辽 宁 省 鞍 山 市 铁 东 区 永 昌 街 1 5 甲 栋 1 2 层 7 号 电 话 : 0 4 1 2 7 1 8 2 3 3 3 辽 I C P 备 2 0 2 4 0 1 7 8 7 8 号 1 0 4 1 2 7 1 8 2 3 3 3 1 8 6 2 4 2 2 2 6 2 8 网 站 首 页 刑 事 辩 护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事 务 代 理 诉 讼 业 务 服 务 项 目 电 话 咨 询 微 信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保 存 图 片 , 微 信 识 别 二 维 码 微 信 号 : ( 点 击 微 信 号 复 制 , 添 加 好 友 ) 打 开 微 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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